Rumored Buzz on 香港區新盤

《地產代理條例》規定,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人士,必須持有有效的地產代理或營業員牌照。無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乃刑事罪行,而僱用無牌人士從事地產代理工作亦是刑事罪行。

兩份放盤紙表格的條款大同小異,雖然業主會著眼於放盤價格及佣金,但也不要忽略放盤紙內其他重要條款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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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地產代理監管局成員提倡單方代理,以保障消費者權益。實情卻是損害消費者權益,兼增加消費者的佣金支出。真正要保護消費者,是公開更多市場資訊,讓消費者自行判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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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次,委託人委託單邊代理只需與委託的代理協議佣金,不需與另一方代理協議佣金。佣金亦只需向單邊委託的代理支付,令佣金的商議更具彈性。一般持盤/大行代理會因盤源優勢或營運成本問題,較少有佣金商議的空間。如買家透過單邊代理接洽此類代理,有可能從中節省佣金,當中只需要單邊代理佣金額低於接洽的代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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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整個買賣過程,代理盤跟業主自讓盤最大分別是,代理盤買賣有第三方參與,第三方是指地產代理,地產代理是買賣雙方的橋樑。而業主自讓盤則只關乎買賣雙方之間而已。

有地產代理監管局成員提倡單方代理,以保障消費者權益。實情卻是損害消費者權益,兼增加消費者的佣金支出。真正要保護消費者,是公開更多市場資訊,讓消費者自行判斷。

商會應就新的市場規則為會員開闢新的營商空間,單邊代理的發展不單止是在一手樓花上,在二手市場的跨區合作一樣是單邊代理的專業舞台,如果透過資訊系統令有買家在手卻欠缺樓盤的代理,與擁有樓盤卻沒有買家的地產代理作一個撮合的話,這一樣是買賣雙方各自以單邊代理代表客戶的常態,我認為,業界應多以資訊系統交流及合作,商會更加要多作提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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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家向代理查詢物業是否「凶宅」時,應明確提出問題。在買家查詢後,代理沒有採取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步驟查核物業曾否發生死亡事件,可能違反監管局發出的《操守守則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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